《法律与生活》典型案例:一般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分

二: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谁该担责?

    在重庆万州区一小区篮球场里,比赛正在激烈进行中。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从篮球场中穿过,与正在打篮球的中学生相撞受伤,老人将中学生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庭,到底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前不久,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老人、撞人中学生、物业,争议的焦点是撞人中学生和物业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撞人中学生,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情形:是否发生损害、是否有过错、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物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意味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判定中学生及物业公司均不担责

    法官介绍,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为了查清事实,法官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进行仔细分析。 

    据法官介绍,判断小瞿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他选择打球的场地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看他是否有主观上的撞击行为。 
    根据篮球场的公共场所视频,事发时小瞿正在球场内专注打球,原告横穿球场时,小瞿一直背对着原告,在背身接球跑动过程中,用后背将原告撞倒。整个过程中,小瞿始终没有转身,没有观察到原告横穿球场的举动。  
    对于另一个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法官通过调查也得出了结论:物业公司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当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小瞿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9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法院判了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事故造成思思同学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她主要受伤的症状是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所以思思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思思父母、小杰父母、学校三方的责任,法院如何认定和判决?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据介绍,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表示,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表示,他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思思入学后参加了军训,当时她表现优异,还获得了奖状。“她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从摔的过程来分析,当时思思是整个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倒在地上有两分钟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医生和专家分析指出,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造成神经病变、供血不足,引起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
    小杰刚满12岁,在民法典划分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杰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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