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归纳推理“探求因果联系”方法辨析(求同/求异/求同求异并用/共变法/剩余法)

(一)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事物或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一种联系方式。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另一个现象的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作原被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作结果。
1.因果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因先于果,而果后于因。
2.因果联系是相对的,一个现象对于某一现象来说是结果,可是,它对于另一现象来说可能又是原因。恩格斯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3.事物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也都会产生一定的结果。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因果联系是复杂的,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还有多因多果。
4.因果联系是确定的。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样的原因一定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例如,在标准大气压下,水到0℃就会结冰。因果联系的这种确定性,使人们可以把握并利用它。
(二)探求因果联系的穆勒五法
英国逻辑学家穆勒总结前人的探索,提出了五种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称为穆勒五法。
 
1.求同法
求同法的思路是: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中,如果只有一种情况是相同的,那么这一情况就是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原因或结果。
求同法的特点是“异中求同”。其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1)(2)(3)表示不同的场合。a表示被研究现象,A、B、C、D……表示被研究现象的伴随情况。该公式显示,如果在都有被研究现象的各场合出现的各种相关情况中,只有A是相同的。那么,A就是a的原因或结果。
 
求同法不是一种必然有效的方法。因为很可能:第一,共同情况A也许与被研究现象无关;第二,A本身不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真正的原因或结果还在A的内部;第三,也许真正的原因或结果在于表面上看起来不同的情况之中所包含的共同因素。
 
2.求异法
求异法的思路是:如果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和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中,只有一个差别,其他情况都相同,这一差别是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存在某一情况,而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不存在这一情况。那么,这一差别就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求异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异”。其公式如下:

这里的场合(1)有被研究现象a,叫作正面场合。场合(2)没有被研究现象a,叫作反面场合。在这两个场合,只有一个差别,即正面场合有情况A,而反面场合没有情况A,那么,A是a 的原因或结果。
 
求异法也不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方法。因为,在正面场合中,也可能存在着未被发现的区别情况,或者真正的原因或结果在区别情况的内部。例如,有位学生一上课就头疼,不上课就好了开始,他以为头疼的原因是上课听讲,怕是患了神经衰弱症。经过医生检查,查明他并没有神经衰弱。后来才发现,这位学生上课戴的那副近视眼镜不合适。那副眼镜正是导致学生头疼的原因。
 
3.求同求异并用法
求同求异并用法的思路是:如果在出现被研究现象的一组场合中都有一个共同情况,而不出现被研究现象的一组场合中都没有这一情况,那么,这个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求同求异并用法的特点是“既求同又求异”。其公式如下:

上面的公式显示,有两组场合:正面场合、反面场合。正面场合都有被研究现象a,并且都有相关情况A,而反面场合都没有被研究现象a,并且都没有相关情况A。在各种情况中,正面场合与反面场合的根本区别只有一个,那就是前者有A而后者没有A,所以A是a的原因或结果。
 
求同求异并用法与求同法和求异法的相继应用是不同的。它是在不能满足求同法和求异法对有关条件的严格要求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因而这里求同与求异都是广义的。因为它在求同时并不要求“其他情况都不同”,在求异时并不要求“其他情况都相同”。显然,使用这种方法,越是接近求同法与求异法的严格要求,其可靠程度越高。
 
4.共变法
共变法的思路是:如果某一现象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共变法的公式如下:

该公式显示:被研究现象a的程度变化与相关情况A的程度变化一致,而其他情况都没有变化。那么,A是a的原因。
 
运用共变法应当注意如下两点。第一,只有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两种共变现象之间才有因果联系。共变现象之间不一定都有因果联系。例如,雷与闪电是共变现象,闪电越大则雷越大。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无因果联系,它们都是空中自然放电现象的共同结果。
 
第二,有因果联系的共变关系,也往往有一定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共变关系也将消失。例如,物体的热胀冷缩就是有限度的,水在0℃以下体积不仅不缩小,反而会增大。又如,某种营养质的摄入会增进健康,这是共变的,但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不仅不会增进健康,反而会损害健康。
 
5. 剩余法
剩余法的思路是:如果某一复合情况是某一复合现象的原因,而复合情况中的某些部分是复合现象某些部分的原因,那么,剩余情况就是这一复合现象剩余部分的原因。
剩余法的公式如下:

该公式显示:相关情况A、B、C、D是被研究现象a、b、c、d的原因,并且B、C、D分别是b、c、d的原因。那么,A是a的原因。
 
运用剩余法时必须确认某一复合现象a、b、c、d是由某一复合情况A、B、C、D引起的,并且已知一部分现象b、c、d是由一部分情况B、C、D引起的,而且剩余部分a不可能是这些情况 B、C、D引起的。如果剩余部分a实际上也是B、C、D这些情况之一或共同作用的结果,那就无法断定a与A一定有因果联系。
 
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所得的结论都是或然性的。在运用时,应当注意其合理性,努力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将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例如:摩擦生热的结论,可以通过求同法获得,那就是几种不同的事物摩擦都生热;也可以通过求异法获得,锯片不锯木头时不热,锯木头就热;还可以通过共变法获得,那就是锯一会儿微热,锯时间长就烫手。经过几种方法的检验,结论就可靠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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