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艾小志老师整理制作)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形,那么,什么是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有哪些特征呢?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代位继承是什么意思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权体现了法的公平,同时也是照顾需要帮助的人。
试题训练
1.Z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Z。多年后,Z女士的丈夫和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小Z的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一个弟弟。关于Z女士的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Z女士的弟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Z女士的遗产
②小W、小小Z和乙女士弟弟可以平均分配Z女士遗产
③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女士的遗产
④小W如果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获得Z女士的遗产
A.③④ B.①② C.①④ D.②③
【答案】A
【详解】①:Z女士没有签订遗赠协议,Z女士的弟弟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乙女士的遗产,①错误。
②:Z女士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她的遗产,②错误。
③: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亲属去世后,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遗产,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女士的遗产,③正确。
④:如果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继承其遗产,小W如果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获得Z女士的遗产,④正确。
故本题选A。
2.甲、乙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儿媳亡故后,孙子丙与他们共同生活。甲、乙私下向丙订立了口头遗嘱,表示去世后将全部遗产留给丙。甲、乙去世后,女儿丁主张应由她继承全部遗产。以下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相关链接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A.应尊重甲、乙生前意愿,由丙继承全部遗产
B.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无权继承遗产
C.该遗嘱无效、应由丁继承全部遗产
D.丙、丁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答案】D
【详解】A: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的口头遗嘱由于缺乏见证人导致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由丙、丁共同继承,A错误。
B: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丙的父母去世,丙可以代位继承遗产,B错误。
C:甲、乙私下向丙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甲、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可代位继承,二者共同继承遗产,C错误。
D: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所以丙、丁应协商处理,D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D。
3.周阿婆一生未育,丈夫过世。目前,在世亲人只有两位过世的兄弟留下的5名侄子。周阿婆名下有财产约550万元,她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名下财产,全部赠予了其中的一位侄子周某。周阿婆过世后,其他几位侄子就遗产归属问题闹上了公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周某如果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可以遗嘱继承阿婆的遗产
②如果周某未尽协议中的义务则其他侄子可代位继承遗产
③协议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④周某可以委托读法律专业的同学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①:周阿婆签订的是《遗赠抚养协议》,是属于遗赠,不是遗嘱继承,周某不能通过遗嘱继承阿婆的遗产,①排除。
②:周阿婆无子女,丈夫去世,父母也不在世,在世亲人只有两位过世的兄弟留下的5名侄子,从继承角度来讲,如果周某未尽协议任务,其他侄子可以代位继承遗产,②正确。
③:周阿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属于自书遗嘱,不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③排除。
④:该诉讼是民事诉讼,周某可以请自己的同学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④正确。
故本题选C。
4.李某有李大和李二两个儿子,李大在网上结识张女,因张女的户口问题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在老家办理婚宴,一年后李大的女儿李雪出生,同年李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雪十岁时,李大因意外去世,此后张女一直悉心照顾李某,直至其去世。关于李某的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二因犯故意杀人罪,丧失遗产继承权
②李雪非法定继承人,但可代位继承遗产
③张女作为丧偶儿媳,可继承李某的遗产
④李某生前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张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②④:李大在网上结识张女,因张女的户口问题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张女不属于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张女一直悉心照顾李某,直至其去世,因此李某生前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张女;李大与张女的同居期间所生育的李雪,不属于第一法定人范畴,但由于李大因意外去世,因此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张雪可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②④符合题意。
①:李二因犯故意杀人罪,接受刑事处罚,但他仍然享有遗产继承权,①说法错误。
③:张女与李大一直没有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③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C。
5.王某有一个女儿王乙及两个儿子王甲、王丙,王某的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王乙因病去世后,王某与女婿及两个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王某去世留下遗产,其遗产分割方案应该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①王甲、王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②王某的两个外孙女、两个儿子及女婿获得同等继承份额
③王某女婿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④与王某共同生活的女婿在继承遗产时享有优先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③:本案中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王甲、王丙及其女婿。虽然其女儿已过世,但女婿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①③正确。
②:王某的两个外孙女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②错误。
④:与王某共同生活的女婿因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不享有优先权,④错误。
故本题选B。
6.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和妻子王某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与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2022年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赵伟光有存款10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遗产问题产生继承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赵扬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遗产
②钱某有权继承赵伟光的合法财产
③赵伟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王某和赵娟
④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赵扬属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①符合题意。
④: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④符合题意。
②:钱某不是赵伟光合法妻子,没有继承权,②不符合题意。
③:赵伟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王某和赵娟,还有赵扬、赵伟光的父母,③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7.刘某的丈夫早逝,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均由刘某抚养长大。长子周甲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周小甲,两年后周甲因病去世,王某自此与刘某同住。次子周乙患精神病,女儿周丙在美国留学。一年后刘某去世,远在美国的周丙称,刘某逝前曾打电话表示其全部遗产由周丙继承。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刘某遗产应由周丙继承
②刘某遗产除去为周乙保留必要份额后剩余部分由周丙继承
③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拥有继承权
④周小甲可代位继承周甲有权继承的刘某遗产的那部分份额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周丙称刘某逝前曾打电话表示其全部遗产由周丙继承,这个属于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①错误。
②:刘某遗产除去为周乙保留必要份额后的剩余部分由周丙、王某、周小甲继承,②错误。
③:材料中周甲因病去世,王某自此与刘某同住,并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某遗产,③符合题意。
④:周甲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其子周小甲可代位继承周甲有权继承的刘某遗产的那部分份额,④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D。
8.刘老伯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诉称刘老伯生前未立遗嘱,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都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享其遗产。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房产由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本案中( )
①诉讼调解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②剩余房产份额,外甥、外甥女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继承问题
③房产由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属于代位继承
④朱女士在继承刘老伯房产前需要把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先析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说明诉讼调解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①正确。
②:根据民法典可知,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②错误。
③: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刘老伯生前未立遗嘱,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因此房产由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属于代位继承,③正确。
④: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因此,经析产后确定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才能成为遗产。朱女士属于继承人,无需析产,④错误。
故本题选B。
9.刚满16周岁的学生小王,其父母均为独生子女,爷爷已早逝,奶奶年事已高。2022年底,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去世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原居住并所有的房子通过房产过户到小王名下归其所有。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小王获得该房产所有权是基于其作为( )
A.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
B.限制权利能力人通过赠与的方式
C.第二顺序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
D.非法定的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
【答案】D
【详解】A:题干中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有其子女、配偶、父母,但小王是其孙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不选。
B:刚满16周岁的学生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是限制权利能力人,故B不选。
C:题干中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小王是其孙子,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故C不选。
D:题干中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小王是其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小王的奶奶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遗产遗赠给小王了,故D正确。
故本题选D。
10.甲、乙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儿媳亡故后,孙子丙与他们共同生活。甲、乙私下向丙订立了口头遗嘱,表示去世后将全部遗产留给丙。甲、乙去世后,女儿丁主张应由她继承全部遗产。以下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相关链接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①应尊重甲、乙生前意愿,由丙继承全部遗产
②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无权继承遗产
③该遗嘱无效、应由丙、丁共同继承遗产
④丙、丁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材料中甲、乙私下向丙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丙不能继承全部遗产,①错误。
②: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丙的父母去世,丙可以代位继承遗产,②错误。
③:该口头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可代位继承,二者共同继承遗产,③符号题意。
④: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选项表述符合规定,④符号题意。
故本题选D。
1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1994年3月,石腾与姑姑家的表妹萧萧结为秦晋之好,后有有二子,长子石大郎,次子石二郎(弱智)。若干年后,石大郎与婷婷举行了盛大婚礼,2014年育一子石小小。
2016年5月石大郎车祸两月后身亡(注:石小小可代父继承石腾财产,即代位继承),留有加害人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63万元。2018年6月石腾病故,留有与萧萧共同购买的12套房产(面积相同)及祖传十二生肖玉佩12枚,石腾生前立遗嘱将房产的一半留给石二郎。
2020年8月石腾的情人萱萱带着私生子石三郎突然找上门来要求继承财产。
2020年9月萧萧私下以其中6套房产作抵押并办理登记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又向闺蜜翠翠借100万元,投资后血本无归,债务到期均无力偿还,后银行申请拍卖的6套房价值为500万元。
假如石家决定分割家产,不考虑其他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完成下列问题:
(1)萧萧与石腾的关系、萱萱与石腾的关系以及婷婷与石大郎的关系的性质如何(无须说明理由)?此种关系的法律后果?萧萧,萱萱,婷婷各自拥有哪些财产(无须说明理由)?
(2)石腾的遗产有哪些(无须说明理由)?简要说明石二郎、石三郎、石小小各自的继承地位?三人各自继承哪些财产(无须说明理由)?
(3)结合材料,如不考虑其他情况,请你制订一份“银行和翠翠的债权实现方案”。(注:债权实现,指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的清偿。)
【答案】(1)萧萧与石腾的关系、萱萱与石腾的关系以及婷婷与石大郎的关系都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依法不享有相互之间继承遗产的权利,各自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萧萧拥有6套房产和21万元人民币。
(2)①石腾的遗产:6套房产、12枚玉佩和21万元人民币。
②石二郎、石三郎是石腾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石二郎是石腾遗产的遗嘱继承人;石小小享有代位继承权,且是石大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石二郎继承4套房产、4枚玉佩和7万元人民币。
④石三郎继承1套房产、4枚玉佩和7万元人民币。
⑤石小小继承1套房产、4枚玉佩和28万元人民币。
(3)银行和翠翠的债权实现方案:
银行的600万元债权基于兰兰的6套房产被设定抵押而拥有优先受偿权,得拍卖房款500万元而实现大部分债权,余下的100万元转为一般债权。翠翠的100万元债权因无任何担保,为一般债权。萧萧的个人财产还有21万元,用于实现一般债权。银行和翠翠按各自一般债权占200万元总债权的比例实现债权,即银行实现10.5万元债权,翠翠实现10.5万元债权。剩余的179万元债权由萧萧以后的财产来实现。
【分析】背景素材:法律案例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
能力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度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回答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拥有哪些财产。根据材料的具体信息作答即可,无须说明理由。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萧萧与石腾、萱萱与石腾、婷婷与石大郎→可联系同居关系。
关键词②:同居关系→可联系依法不享有相互之间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键词③:萧萧,萱萱,婷婷→可联系12套房产属于萧萧与石腾的共有财产,萧萧按份拥有其中6套房产;石大郎的人身损害赔偿63万属于其生前个人财产,萧萧(母)为石大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法定继承石大郎63万元遗产的1/3即21万元。萱萱和婷婷都不得财产。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等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回答石腾的遗产有哪些并要求说明继承人各自继承其哪些财产。根据材料的具体信息作答即可,无须说明理由。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石腾的遗产→可联系6套房产、12枚玉佩和21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②:石二郎、石三郎、石小小各自的继承地位→可联系石二郎、石三郎同属非婚生子,同属石腾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石二郎是石腾遗产的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石小小享有代位继承权,且是石大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键词③:石二郎→可联系继承4套房产、4枚玉佩和7万元人民币。石二郎先遗嘱继承石腾遗产中的6套房产的一半即3套房产,再按份法定继承余下3套房产中的1套、12枚玉佩中的4枚和石腾21万元遗产的1/3即7万元人民币,即1套房产、4枚玉佩和7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④:石三郎→可联系按份法定继承石腾遗产的1/3,即1套房产、4枚玉佩和和7万元人民币。
关键词⑤:石小小→可联系代位继承1套房产、4枚玉佩和石腾21万元遗产的1/3即7万元人民币,并按份法定继承石大郎63万元遗产的1/3即21万元,即1套房产、4枚玉佩和28万元人民币。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3)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制订一份“银行和翠翠的债权实现方案”,需要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拍卖房款500万元→可联系实现银行的大部分债权。
关键词②:余下的100万元→可联系一般债权。
关键词③:萧萧的个人财产→可联系21万元,用于实现一般债权。
关键词④:剩余的179万元债权→可联系由萧萧以后的财产来实现。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等相结合。
12.上海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请求法院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至于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官主持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据。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民法典》这一继承规定的意义。
【答案】(1)①我国已建立了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在内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它们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②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③《民法典》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家庭。刘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遗产可由侄甥代位继承。法院在对上述规定进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2)一方面可以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纠纷
考点考查:调解、代位继承的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属于原因类主观题,要求考生说明法官主持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据。考生需要调用调解和代位继承的知识结合材料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可联系我国已建立了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在内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它们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②: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的知识。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属于意义类主观题,要求考生说明《民法典》这一继承规定的意义。考生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可以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等角度结合材料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联系可以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可联系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