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争议】京东VS阿里,电商案件中的管辖博弈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自2013年京东公开表态商家被阿里巴巴强迫“二选一”,到202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京东一审胜诉,这场商战历时十年,电商市场格局也早已天翻地覆。

一、时间梳理

2013年,京东就曾公开表态商家被阿里巴巴强迫“二选一”。

2015年,京东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

2017年,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阿里巴巴;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阿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直到今年这次的一审判决。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182.28亿元,创下历史记录。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为何由高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在电商领域均具有重要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故符合重大影响的要求。

与此同时,原告京东方于2013年公开表示被告存在强迫商家二选一的情形,2015年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单就本案事件本身而言,经过京东的多年舆论战,已在社会公众间具有了极大的影响力。

三、为何北京有权管辖

本案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由市场垄断造成引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则不限于各被告的住所地或各被告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行为地,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上述行为将对该相关市场内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这当然涵盖了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

同时,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亦主张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了被控的“二选一”行为,而且上述行为的后果也已经及于北京地区,从而进一步证明北京地区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基于北京地区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二审中,京东方进一步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阿里方通过公开的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在北京与多个品牌方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证明了案件争议行为发生在北京。

四、结语

尽管只是一个简单的管辖问题,法院从2017年审到了2019年。京东方更是从2013年便为本案造势、取证。最终选择在阿里方与多个品牌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完成垄断取证后提起诉讼,可谓准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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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6759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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