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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先看个具体案例:
2014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丁婆婆抱着出生仅44天的孙女欣怡,在居住的某小区11栋楼下晒太阳。突然,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中小欣怡的额头,孩子当场不省人事。
经紧急抢救,在两次开颅手术后,小欣怡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颅内受创严重,其出现脑萎缩的症状,且左边肢体可能落下残疾。主治医生表示,孩子今后会否出现更严重的后遗症,或会否对智力有影响,均是未知数。
事发后,小欣怡的家人向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认定,孩子受伤是因高空抛物所引起,但无法找到肇事者。而小欣怡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但不包括智力伤情鉴定。
7月22日,小欣怡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小区11栋2楼及以上共128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认定,由谁举证确定128户居民有过错。小欣怡父母依据《侵权责任法》,128户居民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实行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2015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涉案的128户业主中,有31户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因原告撤诉而不用支付补偿的8名被告在内,共有97户业主需补偿何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
其中,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239.82元。
此案件中,法院从保护无辜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判决众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与损害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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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情况: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归纳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但值得提醒的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通常是被告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特定的,即对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部分的,,即对于整个诉讼活动来说并不是全部的举证责任。同时,即便是在“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对法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如果原告提出反驳(即否认对方的理由和证据),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举证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以医疗侵权诉讼为例,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一部分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除了这一部分“特定”的事实之外,对于其他需要法庭查明的事实,依然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方,至少要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受侵害的事实、要求赔偿的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同时,即使是对法律规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定事实,如果患者一方提出反驳,也要就反驳的事实举证,即提供与医疗机构相反的证据。
总之,要使法院的裁判公正、公平和及时,就应当使法院能够尽快地查明尽可能接近真实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得到证据的难度差别大,尤其是当受害人很难举证时,就有必要要求相对容易得到证据的加害人提供证据推翻法律上的推定而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在法律面前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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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公众号:高中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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