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如何区分?(来看看不同专家、老师的观点)

全面解析: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如何区分?

本文整理:艾小志老师

观点一:北大厉以宁教授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思考与论述

 

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情况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有“第二次分配”。

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总的来说,对于收入少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财产较多的人征收的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都属于“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收入都成为税后收入,而低收入人群不仅不用缴纳所得税、财产税,而且还能得到政府发给的津贴或补助。

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较大收入差距,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通过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此外,在针对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

转自: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167591

观点二:高中政治』五分钟搞懂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视频讲解)

作者:xututu628

 

该视频下面评论:@哔哩哔哩@会吃饭的阿曦:

初次分配:特征:直接参与生产,创造效益
主体:企业国家个人
举例子:增值税,工资
再分配:没有直接参与生产环节
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分配
如个人所得税
第三次分配:自愿
如慈善

观点三: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划分正本清源——给相关的争议划个句号

本文作者:孙恒振

(写在前面: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划分问题,是一线教师分歧较大问题之一,为了尽快结束旷日持久的争论,特撰此文。阅读此文需要静下心来。)

     《经济与社会》教材与《经济生活》教材中都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个概念,可是都没有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以及如何判定各种收入的归属,是一线教师难以回避的问题。由于多种因素,目前的一线教师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分歧较大,已经成为一线教师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一、《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的变化

      2007版第3版《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212页有关于这两个概念的链接,下面是该书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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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4版版《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204页有关于这两个概念的链接,下面是该书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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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第5版《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195页却只留下了初次分配这一个概念,下面是该书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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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以上三个版本的《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的内容不难看出,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介绍越来越少,尤其是2011年的版本上,不但删掉“再分配”,就算“初次分配”也删得只剩下一行多了。

       同一套人马编写的同一本书,为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介绍越来越少?编者没有说明,笔者推断是他们对自己编写的内容产生了怀疑。为什么会产生怀疑?因为官方的文件里出现了与教材不一致的表述。

二、“权威界定“难以自圆其说

      网上流传着一份视频资料,名字是《<经济生活>主编陈友芳老师 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威界定》,最早的是2013年上传的,链接是:《经济生活》主编陈友芳老师 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威界-影视综视频-搜狐视频 https://tv.sohu.com/v/cGwvNTkyNjcwMi82MDUxMDM3Ni5zaHRtbA==.html

       陈友芳教授是《经济生活》《经济与社会》两本教材的主编之一,配套使用的《教师教学用书》的编者之一,也是给一线教师做报告最多的高中教材主编(没有之一),视频应该就是截取的他给一线教师的报告。在该视频中,陈教授是这样说的:

      “现在中央文件里讲的初次分批与我们老教材讲的不一样。什么是初次分配?所谓初次分配是指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其他的都属于再分配……”

        笔者以为,陈教授在讲座中谈的是自己的理解,他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是经不起推敲的。他下的定义是:初次分配是指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按照他下的这个定义,国家财政获得的增值税是不是就不属于“初次分配“了?这明显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吧。

       就拿国企来说,企业的收入除了给职工发工资外,还要上交利税、留足发展资金,这些都属于初次分配,怎么可能只是“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呢?

   至于私营企业,企业收入的分配除了员工的工资、企业主所得这些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之外,也必须缴纳增值税等,国家财政的所得到的增值税也是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可见,私营企业的分配也不只是“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进行的分配的实际,都不支持陈教授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说明他下的这个定义是不精准的。

三、一线教学的乱象

       《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频繁修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教材中主编在报告中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不精准,一线教师也就无所适从了,下面是一位老师发到“学习方法报·时政教学资源群里的一张课件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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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课件中,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按其他要素分配”的收入。估计课件制作者自己说不清楚,也不会有人能够说清楚,增值税营业税是“按哪种要素分配所得”。不难看出,这个课件就是根据陈教授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而设计的,或者说,这个课件与陈教授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是一致的。

   《中学课程辅导》2017年第4期有一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概念探讨》,该文彻底否定了《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2007年版2008年版提出的“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的,而再分配是在非物质生产部门进行的”的说法,认为是“错误的理解”,认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教师的工资属于初次分配,但又提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的收入是初次分配,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需支出应该是再分配”,就明显自相矛盾了,因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来自于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需支出”。如,气象局工作人员 工资,按照该文的观点,属于初次分配,可是这类人员的工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支出”,按照该文的说法那也是再分配,同样的一份收入,究竟是属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显然该文不能自圆其说。

     在不同的教辅资料上,对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区分有的根据《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有的根据陈教授的“权威界定”,由于依据不同,对于同一种收入有的教辅划归初次分配有的则划归再分配,下面是《金版新学案·思想政治·必修2··经济与社会》(团结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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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该课件把公务员的工资等所有非生产部门职工工资划归了再分配,这与《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是一致的,与陈教授的定义是相悖的。

四、乱象根源探究

   个人认为,一线教学中的乱象的直接原因是教材编者的不同表述,根本原因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调整。由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调整,原来的核算体系中的“国民收入”与调整后的“国民收入”已经不是同一个概念。

   1992年之前,我国采用“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简称MPS)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在这个核算体系中,国民收入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物质产品的价值总和。1993年开始,我国采用了联合国通用的“国民账户体系(简称SNA),该体系中的“国民收入”指的是国民总收入和国民净收入的统称,国民收入的核算范围既包括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

   对于二者的区别,曾经见过一个段子:甲乙两个家庭都有一个需要照看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照顾自己的孩子,按照我国现行的核算体系,他们不会创造国民收入;如果两个家庭交换分别照顾对方的孩子,照看的年薪均为5万美元,按照我国现行的核算体系,两个家庭就创造了10万美元的国民收入。按原来的体系,都没有创造国民收入。

   两个体系各有利弊,并没有优劣之分,我国采用现行体系主要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由于两个不同的核算体系对“国民收入”的定义不一样,所以划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标准也就不可能一样。

   对一个国家来说,“分配”的对象是“国民收入”,原来的核算体系中,非物质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来源于政府收入,属于再分配。而在现行的核算体系下,非物质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原始收入”,属于初次分配。

   不同的核算体系中的概念不一样,应该是教学乱象的根本原因。

五、正本清源,如何正确区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我国采用了联合国通用的“国民账户体系(简称SMA)核算国民经济,我国的经济理论也必须按照这种体系中的概念来分析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现行核算体系下的相关概念,高校校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可供我们借鉴。

      该书是人民教育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在2017年第3版的301-304页,有关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内容,关于初次分配,该书的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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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以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参与生产和服务活动所形成的增加值为起点,最后形成各经济主体的原始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个人间分为三部分原始收入:政府收入、企业收入、个人收入。

      关于再分配,该书的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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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经过初次分配而形成的原始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转移性收入而形成可支配收入的过程。这一再分配过程意味着,国民经济主体得到原始收入之后,还要经过接受或支付各种转移才能得到可支配收入。经常性转移指一个机构单位(政府、企业、个人)向另一个机构单位单向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而同时不从后者获得任何价值对等的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回报。

       根据该书的划分可知,对于个人而言,通过自己付出获得的收入都是属于初次分配,个人没有付出就可以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则属于再分配。转移性收入既包括政府发放给居民的社会保障收入,也包括财产继承等获得的收入。

       对于国家而言,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行政收费等所得属于初次分配,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征收社会保障款(企业与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支出等,则属于再分配。

   根据该教材的划分方法,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1)《教师教学用书·经济生活》提出的“初次分配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的说法,是1992年我国实行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简称MPS)的产物,本身并不是错误的。我国现在采用了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就应该使用现行体系中的概念。该书删除过去的说法是必要的,但是没有补充新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2)陈教授给初次分配下的定义,只涉及个人收入的分配问题,在两种体系下,都是不精准的。

  (3)我们平时所讲的“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国家)”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国民经济各主体都可以对自己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所得)进行再分配,如缴纳个税,就是自己的原始收入转移给国家财政,不如高校教材“再分配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中的经常性转移”的说法更加精准。

后记:把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说清楚,是前几天教学考试群讨论之后的想法,本想写成一篇学术的论文投稿,后来觉得凭自己的水平和身份都不配做这件事,自己需要的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不值得在这个问题上耗费过多的精力,最后就改变了原计划计划,用今天1天的业余时间(主要是晚上4个小时)写了成现在这个样子,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一线教师有所帮助。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YqrD19vvbFLHwZMw72wsQ

观点四:子木老师讲解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本文作者:子木老师

多年来,关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一线思政教师感到头痛的问题。笔者曾于2017年12月3日在tylzj168公众号发过一文《子木老师讲经济常识二》(内容: 七、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1、师生无法区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原因:这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关。在国际上存在过两种核算体系:

  (1)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适用于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其基本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根据劳动的性质,将国民经济划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1971年联合国统计处出版了《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基本原理》。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采取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基本上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或者已完成了过渡,所以MPS体系在当前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中已基本不再使用。

  (2)国民帐户体系(SNA)。这个核算体系是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和英国的斯通提出来的。195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公布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它以全面生产的概念为基础,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都纳入核算范围,将社会产品分为货物和服务两种形态,完整地反映全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及其分配和使用的过程。

  新课标之前的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按“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的方法,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了简要说明。

  新课标之后的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关问题,要么忽略,要么无法忽略时就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方法进行表述。但教材本身没有给出任何的说明,使得按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来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师生,产生了与教材表述相矛盾的疑问。

  2、“国民帐户体系(SNA)”中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1)初次分配:直接与生产活动相关,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税收中的流转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收入属于初次分配收入。

  (2)再分配:直接与社会公平相关,主要依靠政府调控。大体上,税收(除流转税外)、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属再分配。

  3、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由于转移支付不同于其它直接形成购买力的支付,是一种不直接形成购买力的支付,所以叫转移支付,也叫无偿支付。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ffABy0sTRMrcn8u1P7eAQ),

其中的第七个问题就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比较早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目前阅读量为1355。笔者发现,在众多的思政教研群里,老师还是在问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到底是指什么的问题。为此,笔者今天把2017年发文中的第七部分,单独摘出来,专门发一次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师生区分不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原因

这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关。在国际上存在过两种核算体系: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国民账户体系(SNA)。2004年版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之前的高中经济常识教材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按“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的方法,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了简要说明。2004年之后,高中经济生活教材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关问题,要么忽略,要么无法忽略时就按“国民账户体系(SNA)”的方法进行表述,但教材本身没有给出任何的说明,使得按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来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师生,产生了与教材表述相对立的疑问。


□两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1.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适用于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其基本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根据劳动的性质,将国民经济划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1971年联合国统计处出版了《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的基本原理》。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采取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基本上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或者已完成了过渡,所以MPS体系在当前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中已基本不再使用。

2.国民账户体系(SNA):这个核算体系是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和英国的斯通提出来的。195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公布了“国民账户体系(SNA)”,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它以全面生产的概念为基础,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都纳入核算范围,将社会产品分为货物和服务两种形态,完整地反映全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及其分配和使用的过程。


□现行的《经济生活》《经济与社会》教科书中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现行的《经济生活》《经济与社会》教科书中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就是“国民账户体系(SNA)”中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1.初次分配:直接与生产活动相关,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税收中的流转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收入属于初次分配收入。

2.再分配:直接与社会公平相关,主要依靠政府调控。大体上,税收(除流转税外)、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属再分配。其中,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由于转移支付不同于其它直接形成购买力的支付,是一种不直接形成购买力的支付,所以叫转移支付,也叫无偿支付。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NHcGRr71Uxrphd91hS_Ww

观点五:三次分配,你真的懂吗?

作者:小北财经

三次分配是啥?

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国营工厂企业员工的工资,私营企业公司老板所得的润,打工者的工薪…都属于第一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政府的转移支付部分叫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这里指的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将其一部分财政收入单方面无偿地让渡而发生的支出

二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或集团,从参与初次分配的社会成员或集团那里获得收入,将其一部分财政收入(税收)单方面无偿地让渡而发生的支出。

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例如:国家对城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注入的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机关企业和行业内部的年终奖及福利也应当是二次分配。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这并不是中央首次提到三次分配。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比,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鲜明特点。

早在1994年,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就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提出“三次分配”。他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大白话说,就是企业巨头和资本巨鳄,捐钱捐钱,缓和社会矛盾。

转自自:小北财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53173434839047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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