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中的纠纷解决观教学
(程林)
摘要:新编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教材《法律与生活》第四单元基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青年学生建构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完整体系,同时结合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要求,合理安排了利于妥善解决纠纷的系统内容。教师应在全面把握教材精神与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纠纷解决意识培养和机制呈现,着力引导青年学生在纠纷解决领域形成必备品格、掌握系统知识。
关键词:《法律与生活》 纠纷解决观 核心素养
《法律与生活》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已于2020年秋季学期在全国推广使用。新教材在向学生具体阐释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其提供婚姻家庭、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法律常识后,专门设置了“社会争议解决”单元,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掌握纠纷解决原理与方法,提升纠纷解决意识与能力,有效预防、妥善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纠纷。本文拟就新教材中的纠纷解决观建构思路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解析,以期为教学实践提供参考。
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对强化和提升作为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和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出了十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鉴于法治的显著特征是国家权力、社会关系都在明确的法律秩序下运行,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均依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强化和提升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就应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理性看待纠纷、解决争议,从而逐渐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最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为此,新教材依次设置了能够帮助青年学生明晰公民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婚姻家庭、创业就业等常见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当相关主体因权利受到侵害、义务未予履行而产生争议、引发纠纷时可依法采取的处理方式等四个相应的单元模块。其中,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不仅从微观层面为权利遭受损害的主体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为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提供了通过法定程序重回正常轨道的机会,成为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内容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而且还以小见大,从如下三个方面层层递进,系统建构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首先,理性看待纠纷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基本要求。纠纷是社会生活的产物。社会生活纷繁多样,由其引发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为避免社会秩序失控,人们须将自己的行为交由国家强制推行的确定性规范或者社会自然形成的普适性习惯来约束。但是,当某一领域的规范、习惯尚未能形成、已遭到破坏或者无法满足时代发展需要时,人们的行为就可能出现偏差,而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又可能基于该行为偏差产生不协调关系。此时,纠纷往往就会发生。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一方面可能损害相关个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另一方面还可能动摇社会秩序的根基,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鉴于此,遭遇纠纷时,人们不应担忧惧怕、消极逃避,而应正视问题、积极应对。简言之,以承认纠纷的客观存在和难以避免为前提,将寻求合适途径和方法预防、解决纠纷视为重要任务,以防范各种负面结果的出现(何挺:“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用”,《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既是对待纠纷的理性态度,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最基本内涵。
其次,有效预防纠纷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重要表征。由社会关系冲突及个体行为偏差引发的纠纷,是任何现代社会都难以避免的现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有效预防这些纠纷的发生。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有力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因权力滥用、行为失范引起的各类纠纷;积极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能切实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从而提前避免矛盾累积与利益纷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可逐步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公平正义、严守道德底线,从而形成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减少引发争议、激化矛盾的场域。由此可见,有效预防纠纷,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应有之意。
最后,妥善化解纠纷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核心内容。尽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有效预防纠纷,但是经济高速发展、改革持续推进、社会加速转型仍会带来大量传统矛盾与新型纠纷。对此,法治应该进一步发挥规范和引领作用,促使这些纠纷公正、高效、低成本解决。具体而言,相关主体既应该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支持和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又需要通过法律途经澄清社会规范的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边界、矫正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王鑫:“纠纷与秩序——通过纠纷解决所实现的社会控制”,《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否则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都将无从谈起。质言之,妥善化解纠纷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基石,因而也构成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最核心内容。
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纠纷解决观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直接目的在于为教师提供新教材内容选取与编排的宏观背景,使其在思想政治学科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时,能够以更广阔的视角衔接核心素养要求,并据此更准确理解第四单元的框架体系与具体内容。新教材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的框架体系严格遵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总体思路(韩震、朱明光:《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解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前言第1页)进行构建,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四大核心素养要求。在框架体系方面,新教材第四单元紧紧围绕妥善化解纠纷这一主题,设计了两课和一个综合探究,先明确指出可以通过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后着重介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再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基本理念和总体目标是引导学生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法与过程、提升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应该说,这一框架体系已经从情感态度价值观、知识、能力三个维度,全面覆盖了核心素养的关注重点。就具体内容而言,新教材第四单元无论是在全面介绍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内涵、特征、作用进而引导学生合理选择适宜纠纷解决方式,还是在详细阐释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最后途径的相关制度要求、程序安排进而引导学生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或是在精心设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进而引导学生切身感受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时,都始终注意紧密衔接思想政治学科四大核心素养要求。例如,向学生介绍“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和人民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其在看待、应对矛盾纠纷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旨在培养其政治认同;让学生了解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促使其自主、理性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收集、保存哪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助于科学精神的养成;让学生扮演诉讼中的法官、律师、证人等角色,可增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维护公共利益的意愿,与公共参与的要求相一致;让学生掌握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程序规则以及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则是帮助其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必要手段,与法治意识培育密不可分。当然,考虑到本单元以系统阐释妥善化解纠纷的多元方式及其相关制度和程序为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所以具体内容对四大核心素养的呈现力度并不均等。其中,法治精神因与整个单元内容高度契合,故贯穿始终,体现最为明显,而政治认同、科学精神和公共参与则体现得相对分散,但四者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有所差异。教师应在对新教材第四单元框架体系、具体内容与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对应关系形成全面、清晰认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课程标准、搭建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目标、形成教学方案,进而有针对性地围绕本单元内容开展教学活动,以便在课内外事半功倍地引导青年学生在纠纷解决领域形成必备品格、掌握系统知识。
首先,引导学生形成纠纷解决领域的必备品格。教师应注重引导学生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运行过程、结果形成正确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使学生在成为纠纷当事人后,能够自觉采取积极的主观心态、务实的客观行动,努力推动纠纷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结合纠纷解决原理进行考量,其前提和基础应是培养学生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意识、规则与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并将它们外化为相应的行为习惯。因为从本质上看,法治国家中的纠纷解决即为相关主体借助情理或者运用证据,通过社会认可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纠纷当事人只有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义务范畴,提供了能够认定事实或者分清是非的必要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步骤、时限要求实施了表达诉求、展示依据、交换意见等行为,才能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各方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结果。其次,引导学生理解三大纠纷解决意识的目标和内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意识旨在使学生认识到,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仅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还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可以抛开顾虑,通过行使权利甚至寻求外援来积极作为、创造条件、消除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让学生认识到,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它应被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且须与义务相统一,即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不能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利益就恣意妄为甚至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规则与程序意识旨在使学生认识到,纠纷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时限要求以规范自身的纠纷解决行为,比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次参与开庭审理活动、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等。唯有如此,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平等、公正、高效的环境中,顺利推进纠纷解决过程。证据意识旨在让学生明白,纠纷解决通常需要相关主体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辩法说理;在有第三方力量介入时,更需要纠纷当事人为第三方提供基础事实,以使其能够秉持中立立场,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或者直接对他们之间的纷争进行最终裁决。厘清事实的关键,则是证据。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应积极提供、运用证据,以避免己方处于不利地位。总体而言,上述三种意识的关注重点各不相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意识侧重提升学生对纠纷解决方式主观认知的辩证性与科学性,规则与程序意识着重提升学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客观行为的正当性与规范性,证据意识偏重提升学生在纠纷发生前主观态度的预防性与客观行为的周全性。但是,三者仍共同构筑了纠纷解决领域学生必备品格的逻辑体系和内容基础,即学生作为纠纷当事人应形成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运用证据、通过程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谋求最佳纠纷解决效果的清晰认知和行为习惯。就此而言,教师应不断进行深入思考和领会,以使教学活动在培育学生纠纷解决意识进而促进必备品格形成方面,具有更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引导学生掌握纠纷解决领域的系统知识,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向学生完整、全面地呈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体系与运行规律,以及作为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突出特点与主要作用,使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思考和实践,突破具体法律知识或者法条规定碎片化记忆的藩篱,真正具备根据纠纷情况和个人需求适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的能力。教学实践中,教师可结合图1所示,从三个层面逐步深入、细化教学内容。图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体系脉络图首先,教师应阐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涵义与重要作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纠纷可以通过该机制及其内嵌的多种方式予以解决。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组成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构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立体多元的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系统。它将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至今仍常见且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统一起来,能够为个人妥善化解纠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推进法治建设与提高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我国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教材第四单元正是以此为蓝本,结合课标要求,用第九课标题“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进行点题,巧妙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单元的统领地位,明确指出了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其次,教师应辨析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及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学生清楚不同方式的主要优势和适用对象,并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具体情况和个人需求适当选择运用。具体而言,一方面要讲清、讲透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优势不同、功能各异,且通常都有易于发挥作用的对应纠纷类型。例如,和解是在没有第三方介入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并解决纠纷的活动。它具有当事人自主性程度高、成本投入低、纠纷解决更为彻底等优势,特别适于解决私密性较强、争议标的金额不大、对抗性较小的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则都是有第三方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介入主体性质、纠纷解决原理、主要功能发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调解是通过不同性质的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来解决争议,优势主要在于适用范围广泛、介入主体多元、程序灵活简洁,若纠纷当事人有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但又无法自行达成合意的,可考虑采取此种方式;仲裁是通过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居中裁决的形式来化解纠纷,优势主要在于可借助行业内的专业力量与灵活便捷的程序设置,较为高效、经济地解决纠纷,一般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则是通过国家设置的专门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形式来定分止争,优势主要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裁判效力高,更适宜双方当事人对抗激烈或者事实难以查清、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另一方面,教师也要强调这些纠纷解决方式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和解、调解因符合传统文化理念且综合效益较高,可以成为纠纷当事人的优先选择;仲裁因提供了特定领域的专业纠纷解决途径,亦是通过非诉方式便捷、经济化解纠纷的较好选项,三者也由此共同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则因具有公权性和终局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取且具有强制力的纠纷最终解决方式,它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仅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占据着主导地位。为此,新教材第四单元第九课进行了重点描述。最后,教师应介绍调解、仲裁、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具体制度、程序要求,使学生牢固掌握不同方式的运行规则,学会利用这些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如果说教师向学生系统阐释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内容以及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作用,是为了让其在遇到纠纷时能顺利找到纠纷解决的合适路径,从而提高纠纷解决效益,那么向学生分别介绍每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具体制度、程序要求,则是为了让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真正遵照这些要求,作出正确的判断,实施相应的行为,从而依靠自身努力获得既能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结果,最终实现妥善化解纠纷的目的。当然,教师的介绍应围绕新教材第四单元第九、十两课的相关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展开,而无需一味地求全、求细。同时,鉴于诉讼具有显著的程序性特征,突出体现了纠纷当事人借助最完整、严格的程序来获得最公平、权威的纠纷处理结果的制度设计,因此教师在介绍时可向与诉讼有关的内容适当倾斜。